2013,9,18,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,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一次性顺利审议通过了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(草案)》。
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(草案)》明确五点要求:
一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与城镇开发建设、道路、绿地、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。城镇新区要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,未建的不得投入使用,未达标的必须进行改造。
二是规范雨水和污水排放,促进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和污泥、雨水的资源化利用。
三是加强对污水排放和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管,强化窨井盖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。
四是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,地方政府要制定应急预案,加强易涝点治理。
五是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排污等行为。
由于我国城镇化发展的不断加速,很多地方的污水处理设施,排水设施等建设严重滞后,近年来,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虽然有了一些提高,但也存在污水处理及雨水排放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、“重地上、轻地下”、运营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。一下雨就“水漫金山”的现象屡见不鲜,一不小心就掉入“夺命窨井”的事件时有发生。